案件回放:2015年2月1日,林小姐與家人在被告飯店用完午餐后,行走到一樓大堂準備出門,此時林小姐邊玩手機,邊下樓梯,林小姐直接在飯店的大堂臺階踩空后,從三級樓梯直接飛撲摔倒最底層。此次事故,造成林小姐在醫(yī)院住院治療十天。就醫(yī)期間,餐館未墊付任何醫(yī)療費用。無奈之下,林小姐將涉事餐館訴至法院,請求賠償她的醫(yī)療費、住院期間伙食補助、護理費、交通費、營養(yǎng)費,后續(xù)醫(yī)療費等,共計人民幣六萬多,法院受理后,一審判決被告承擔30%的責任,賠償林小姐一萬五千元。
安徽國譽律師事務所主任韋國律師評析:首先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七條規(guī)定,涉事餐館具有安全保障義務,本案原告林小姐到被告處消費,被告作為公共場所管理者,應當提供安全的消費環(huán)境,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被告在原告摔傷處鋪設雖有較為醒目且用于防滑的地毯,但仍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對原告的摔傷負一定的過錯責任。
其次,既然涉事餐館具有安全保障義務,這就意味著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十六條規(guī)定,應承擔誤工減少的收入。造成殘疾的,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。本案被告,需承擔林小姐的上述費用。
再次,又因為本案中,原告林小姐受到的傷害,主要責任在于自己,其作為成年人,應當盡可能審慎行事,但事故發(fā)生前,并未仔細觀察臺階,對其摔傷負有重大過錯,應承擔主要責任,故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二十四條,“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(fā)生都沒有過錯的,可以根據(jù)實際情況,由雙方分擔損失”,法院判決由被告承擔30%的責任,原告自行承擔70%的責任,所以最后被告餐飲公司只需承擔原告訴求中30%的份額。